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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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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等級之相關資訊。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之資本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2. 2.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保險業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3. 3.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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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等級之相關資訊。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於每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