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保險業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的資本適足率和淨值比率,並附上計算表格和相關資料。同樣地,每半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也需要申報經會計師核閱的資本適足率和會計師查核的淨值比率,同樣需要附上計算表格和相關資料。在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保險業隨時填報相關資料。然而,對於由主管機關根據法律接管的保險業,這些規定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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