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保險業資本等級的劃分如下: 1. 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這表示保險業的資本充足,並且最近兩期的淨值比率中至少有一期達到百分之三以上。 2. 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a)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二百。這表示保險業的資本不足以達到最低要求的百分之二百。 (b) 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且其中至少一期在百分之二以上。這表示保險業的最近兩期淨值比率都未達到百分之三,且其中至少有一期達到百分之二以上。 3. 資本顯著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a)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這表示保險業的資本嚴重不足,且遠低於最低要求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b) 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且在零以上。這表示保險業的最近兩期淨值比率都未達到百分之二,且至少有一期在零以上。 4. 資本嚴重不足:指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這表示保險業的資本嚴重不足,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保險業將根據資本等級的高低進行劃分。如果同時符合兩個等級的條件,則以較低的等級為資本等級。 參考資料:保險法第 第 144之四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