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2條,該法規定了自有資本的劃分,包括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和第二類資本。 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的範圍包括普通股、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等,只要符合主管機關的認可,並且在填報手冊中定義的調整項目。 第一類限制性資本的範圍包括非累積且無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的負債型特別股,以及非累積且無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的次順位債券。 第二類資本的範圍包括累積或有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的負債型特別股,累積或有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的次順位債券,發行期限十年以上的次順位債券,發行期限不低於五年且在十年以內的可轉換次順位債券,不動產於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所提列的特別準備和特別盈餘公積,以及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調整數。 這些資本類別的範圍和相關規定都在填報手冊中有具體說明和定義。以上提到的是根據該法條的理解及其相關範例所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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