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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保險基於特定風險未預期之變化、事件或其他影響所計算對自有資本之不利變動數。其計算範圍如下: 一、保險風險: (一)壽險風險:死亡風險、長壽風險、罹病及失能風險、脫退風險及費用風險。 (二)壽險風險:保費風險及賠款準備金風險。 (三)巨災風險。 二、市場風險:利率風險、非違約利差風險、權益證券風險、不動產風險、匯率風險及資產集中度風險。 三、信用風險。 四、作業風險。 五、其他風險。
  2. 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資本之計算,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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