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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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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保險基於特定風險未預期之變化、事件或其他影響所計算對自有資本之不利變動數。其計算範圍如下: 一、保險風險: (一)壽險風險:死亡風險、長壽風險、罹病及失能風險、脫退風險及費用風險。 (二)壽險風險:保費風險及賠款準備金風險。 (三)巨災風險。 二、市場風險:利率風險、非違約利差風險、權益證券風險、不動產風險、匯率風險及資產集中度風險。 三、信用風險。 四、作業風險。 五、其他風險。
  2. 2.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資本之計算,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3條,風險資本是指根據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的風險程度而計算的資本總額,其中包括不同項目的風險。在人身保險業方面,這些風險項目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在財產保險業方面,則包括資產風險、信用風險、核保風險、資產負債配置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具體而言,資產風險是指保險公司所持有資產的價值波動可能帶來的風險,保險風險則是指所承擔的保險合約所帶來的風險。利率風險是指利率變動對於保險公司的資金成本和投資回報的影響。信用風險是指保險公司持有的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所帶來的風險。核保風險則是指保險公司在核保過程中所承擔的風險,而資產負債配置風險是指資產和負債之間匹配不當所產生的風險。其他風險則是指除以上項目之外的其他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風險。這些是根據最新的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而提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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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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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保險業基於特定風險未預期之變化、事件或其他影響所計算對自有資本之不利變動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