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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應規劃內部稽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 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三、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四、內部稽核報告之格式內容、處理及保存。
  2. 保險業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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