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保險業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的內部稽核單位,並應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內部稽核單位應置總稽核綜理稽核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的職務。總稽核的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并報主管機關核准。如果保險業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總稽核的聘任、解聘或調職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的情況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錄審計委員會的決議。如果沒有設置審計委員會但設有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也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錄。 根據最新的法規參考資料,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是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5年發布的最新法規。根據這項法規,保險業在內部稽核方面需要設置獨立的內部稽核單位,並且需要有總稽核來負責該單位的業務。總稽核的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並且不得兼任其他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的職務。此外,總稽核的聘任、解聘或調職需要經過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如果有設置)的同意,并且需要報告主管機關的核准。如果沒有設置審計委員會但有獨立董事,則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也需要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錄下來。 這可以解釋為保險業在內部稽核方面需要建立獨立的稽核機構,並且該機構需要定期向董事會和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總稽核負責該單位的業務,並且需要符合保險業負責人的資格條件準則。任命總稽核需要經過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如果有的話)的同意,并且需要報告主管機關的核准。如果沒有審計委員會但有獨立董事,則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也需要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錄下來。 這些規定保證了保險業內部稽核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提高了保險業監管的透明度和責任感。同時,這些規定還考慮了特殊情況下的彈性,如未設置審計委員會但有獨立董事的情況下,也能保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得到充分紀錄和考慮。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5)。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自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O00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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