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稽核督導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有下列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保險業解除其總稽核職務: 一、濫用職權,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假借權力,以圖謀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或利用職務上機會,損害保險業或他人。 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保險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三、對保險業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四、保險業因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 五、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六、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有事實證明曾有與客戶或辦理資金運用之交易對手不當資金往來之行為。 八、因保險業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九、其他有損害保險業信譽或利益之行為。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總稽核督導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時,如果有以下情事,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糾正、限期改善或解除總稽核職務等措施: 1. 濫用職權,從事不正當活動,利用職務損害保險業或他人的利益。 2.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保險檢查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3. 對保險業的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未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 4. 保險業因內部管理不善而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 5.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6. 未配合主管機關的指示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7. 有事實證明曾與客戶或辦理資金運用的交易對手進行不當資金往來。 8. 由於保險業配置的內部稽核人員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上的嚴重缺失。 9. 其他有損害保險業信譽或利益的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了總稽核督導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時,可能需要採取的處分措施。例如,如果內部稽核人員出具不實的內部稽核報告,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糾正或限期改善的處理。另外,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未能發現保險業財務及業務上的嚴重缺失,主管機關可以解除其總稽核職務。這些處分措施的目的是保障保險業的利益和信譽。 以上資料內容的主要來源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並且與問題有直接相關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