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保險業應根據投資規模、業務情況(分支機構之多寡及其業務量)、管理需要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職內部稽核人員。這些人員應負責執行內部稽核工作,並且在職務代理方面,內部稽核部門的人員之間應互相代理。 參考資料: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50071) 舉例:例如,保險公司根據業務量的大小,會配置不同數量和不同專業背景的內部稽核人員。一個大型保險公司可能配置了一個內部稽核部門,由專職的稽核人員負責執行稽核工作,而在人員不足或業務忙碌時,這些人員可以互相代理職務。 2. 內部稽核單位的人員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事項,應由總稽核簽報,經董(理)事長核定後辦理。然而,如果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的人事事項,內部稽核單位應先與人事單位進行洽商,經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辦理。 參考資料: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50071) 舉例:例如,當內部稽核單位需要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或考核人員時,需經由總稽核提交報告,經董事長或理事長核定後才能辦理。但如果這些事項牽涉到其他管理、營業單位的人事,內部稽核單位需要與人事單位進行協商,並經由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才能執行。 3. 當主管機關派員來檢查內部稽核單位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負責聯繫,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檢查工作的進行。 參考資料: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50071) 舉例:例如,當主管機關派員來檢查保險業的內部稽核單位時,內部稽核單位需要指派一位內部稽核人員負責聯繫主管機關,提供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協助主管機關進行檢查工作。這樣可以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進行,並對內部稽核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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