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8條,保險業應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同時,保險業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保險業還應根據子公司的業務風險特性和內部稽核執行情況,在年度稽核計畫中訂定對子公司的查核計畫。子公司應向母公司陳報董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的子公司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的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母公司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的內部稽核作業效果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告董事會,作為人事考評的依據。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8條 2. 保險業監理所網站 -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6&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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