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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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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監察人(監事)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保險業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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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1條,董(理)事行為準則的其中一項是當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監事)並提報董(理)事會,並且應督導所屬保險業通報主管機關。 根據台灣保險發展業績與制度趨勢報告(https://www.finserv.tw/upload/content/isd_study/27%E5%B9%B4.pdf),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實施是為了提升保險業的風險管理能力,確保業務的健全與穩定。該報告指出,保險業應具備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並要求董(理)事在發現保險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能夠迅速處理並進行相關的通報和報告,以確保風險得到控制。這樣的要求也體現了董(理)事在執行職務時應負的責任和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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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1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保險業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