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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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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二條之二修正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5. 5.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1條的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其中,第五條條文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在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開始實施。第三十二條之二修正條文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從發布後的六個月開始生效。而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則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發布重要金融商品、提供重要金融服務前,應依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事前進行風險評估。並依第三項規定,金融機構須依每年發行金融商品或提供金融服務金額之2%至3%提撥予金融消費者保護基金。另外,第104條規定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機構可依照第41條規定,開展金融消費爭議的調解業務。 參考資料: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70008)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80102)

  • 第五條條文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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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1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條文,除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