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時,已達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設置資訊安全長或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基準者,應於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確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0條的內容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