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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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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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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不符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
有關專任及兼任之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發布施行前,擔任
法令
遵循人員或主管未符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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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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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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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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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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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師查核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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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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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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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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