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但主管機關對保險合作社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且應設置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指派協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
  3. 保險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無資訊安全長者,由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4. 保險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人員,每年至少須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5. 適用第二項規定之保險業,應於符合適用條件起六個月內調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