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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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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當人力資源及設備。但主管機關對保險合作社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2.保險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億元,或前一年度網路投保保費收入達新臺幣五億元者,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且應設置獨立行使職權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指派協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
  3. 3.保險業資訊安全長每年應向董(理)事會報告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並及時報告重大資安問題。
  4. 4.保險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無資訊安全長者,由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人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5. 5.保險業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其他資訊從業人員則每年至少應接受六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人員,每年至少須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6. 6.適用第二項規定之保險業,應於符合適用條件起六個月內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1條的條文解釋如下: 1. 保險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並且不得同時兼任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的業務。同時,保險業應該配置適當的人力資源和設備來執行資訊安全事務。然而,如果主管機關對保險合作社有特別規定,則可根據該規定進行。 範例:一家保險公司在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時,應選擇專門從事資訊安全的專業人員並擔任主管,同時不得兼任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的業務,這樣才能確保資訊安全的執行。 2. 如果保險業的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總額達到新臺幣一兆元以上,則該公司應該指派副總經理或職責相當的人兼任資訊安全長,負責規劃和推動資訊安全政策以及資源調配事務。同時,保險業應該設置具有獨立性的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且指派協理或職責相當的人擔任該單位的主管。 範例:一家保險公司在資產總額達到一兆元以上的情況下,應指派副總經理或職責相當的高階主管兼任資訊安全長,並設立獨立的資訊安全專責單位,由協理或職責相當的人擔任該單位的主管,以確保資訊安全的規劃和執行。 3. 保險業的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負責規劃、監控和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每年,該單位應評估前一年度的資訊安全執行情況,並由資訊安全長(若無資訊安全長,由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與相關人員一起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交給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核通過。 範例:一家保險公司的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每年都會評估前一年的資訊安全執行情況,並由資訊安全長或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與相關人員一起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交給董事會或理事會進行審核。 4. 保險業的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15小時以上的資訊安全專業課程培訓或職能訓練。同時,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和其他管理單位的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3小時以上的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範例:一家保險公司的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15小時以上的資訊安全專業課程培訓或職能訓練,以確保其具備資訊安全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同時,其他管理單位的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3小時以上的資訊安全宣導課程,以提高其對資訊安全的認知和意識。 5. 符合條件的保險業應在六個月內進行調整,以符合第二項規定。 範例:一家保險公司如果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則需在六個月內進行適應性調整,以符合該條款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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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6-1 條規定:「保險業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