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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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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積極催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保險業對於其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擔保放款時,需符合營業常規,並且要有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積極迅速催收款項。這一法條的依據是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6條。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業法規定,保險業對於放款應符合相關營業常規,並且有徵信及管理程序,以及積極迅速催收款項的規定。這符合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要求。例如,如果保險公司對其內部人員或主要股東進行放款,必須符合公司的營業常規,並且有完善的徵信程序和延滯催收程序,以確保風險控制和業務運作的穩健性。

  • 擔保名詞
  •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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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