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積極催收。
從上述法規來看,保險業對於其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擔保放款時,需符合營業常規,並且要有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積極迅速催收款項。這一法條的依據是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6條。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業法規定,保險業對於放款應符合相關營業常規,並且有徵信及管理程序,以及積極迅速催收款項的規定。這符合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要求。例如,如果保險公司對其內部人員或主要股東進行放款,必須符合公司的營業常規,並且有完善的徵信程序和延滯催收程序,以確保風險控制和業務運作的穩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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