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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理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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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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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於接到理賠申請書後,應於理賠申請書上加蓋收件章,載明收件日期,並製作收執交與申請人。
保險人應就條款之規定確定對該事故是否為承保範圍。倘事故原因顯
非
屬或部分非屬承保範圍時,保險人應敘明理由以書面回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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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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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承保作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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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理賠作業 §1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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