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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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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於接到理賠申請書後,應於理賠申請書上加蓋收件章,載明收件日期,並製作收執交與申請人。
  2. 2.保險人應就條款之規定確定對該事故是否為承保範圍。倘事故原因顯屬或部分非屬承保範圍時,保險人應敘明理由以書面回復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保險人在接到理賠申請書后的處理流程和責任。根據該條款: 1. 保險人應對接到的理賠申請書進行確認並加蓋收件章。在收件章上應載明收件日期,並製作收執交給申請人,作為證明。 2. 保險人在確定理賠申請時,應評估事故是否符合保險範圍的規定。如果事故原因明顯不屬於或部分不屬於保險範圍時,保險人應以書面方式回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例如,如果有一名被保險人提出理賠申請,聲稱是因為一起車禍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但保險人認為根據保單條款,財產損失不屬於保險範圍,則保險人應向申請人解釋這個理由並告知其不予理賠。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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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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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人於接到理賠申請書後,應於理賠申請書上加蓋收件章,載明收件日期,並製作收執交與申請人。保險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