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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於接到理賠申請書後,應於理賠申請書上加蓋收件章,載明收件日期,並製作收執交與申請人。
  2. 保險人應就條款之規定確定對該事故是否為承保範圍。倘事故原因顯屬或部分非屬承保範圍時,保險人應敘明理由以書面回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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