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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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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日、時、地點、經過情形、受害人有關資料、證人有關資料、警憲機關名稱及處所等,通知承保之保險人。
  2. 2.前項之應通知事項得先行以電話通知。但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仍須於五日內親自填寫理賠申請書送交保險人。
  3. 3.如前項之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不克自行辦理時,得由其配偶、同居家屬或其他代理人為之。
  4. 4.理賠申請書應填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證號碼。 二、被保險人名稱。 三、駕駛人姓名、住址、年齡、已未婚、駕照號碼、電話號碼、與被保險人之關係等。 四、出險時間及地點。 五、出險原因及經過情形。 六、對方投保之保險人及其保險證號碼。 七、受害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性別、傷亡情形、就醫醫院名稱及地址。 八、處理警憲機關名稱、經辦人員姓名及電話。 九、本人或經本人授權之代理人簽章、填報日期。 十、事故車輛之牌照號碼。
  5. 5.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6. 6.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 1. 當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在五日內通知承保保險人,提供事故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經過情形、受害人相關資料、證人相關資料以及警憲機關的名稱和地址。 舉例:如果一輛被保險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事故,然後在五天內通知保險公司,提供事故發生的詳細情況和相關資料。 2. 上述的通知事項可以先以電話通知,但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仍需要在五日內填寫理賠申請書並親自遞交給保險人。 舉例:如果被保險人在通知事故發生的時候無法親自填寫理賠申請書,可以先通過電話告知保險公司,但必須在五天內親自填寫申請書遞交給保險公司。 3. 如果被保險人因死亡或受重傷無法自行處理時,可以由配偶、同居家屬或其他代理人代為辦理。 舉例:如果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或受嚴重傷害而無法親自處理保險事宜,可以由其配偶、同居家屬或其他代理人代為辦理。 4. 理賠申請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 保險證號碼 - 被保險人姓名 - 駕駛人姓名、住址、年齡、婚姻狀況、駕照號碼、電話號碼、與被保險人的關係 - 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 事故原因和經過情況 - 對方投保的保險人和其保險證號碼 - 受害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傷亡狀況、就醫醫院名稱和地址 - 處理事故的警憲機關名稱、辦理人員姓名和電話號碼 - 申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和填報日期 - 事故車輛的車牌號碼 舉例:當被保險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需要填寫一份理賠申請書,該申請書必須包含上述所列明的事項。 5. 被保險人、加害人和請求權人應該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和相關資料。 6. 如果被保險人、加害人或請求權人違反了第一項和第五項的規定,保險人仍然有責任支付保險金。但如果他們有故意或過失導致保險人遭受損害,則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舉例:如果被保險人、加害人或請求權人違反了第一項和第五項的義務,保險人仍然需要支付保險金。但如果他們故意或過失地導致保險人遭受損失,則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 證人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人證名詞
  • 物證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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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