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4條,當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多輛汽車時,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事故汽車全部為保險汽車者: - 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客則可以向保險這兩輛汽車的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 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任一駕駛人可以向除了他自己駕駛的這輛汽車以外的其他汽車的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乘客則可以向這數輛汽車的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 車外第三人可以向應負給付義務的各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2. 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可以根據二輛或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的前款規定,請求應負給付義務的保險人以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給付。 3. 牽涉在此條款中的定義,是指事故汽車在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汽車交通事故中,其與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 4. 當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多輛汽車導致人員傷亡,受理強制險理賠申請的保險人應儘速通知承保其他車輛的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以確認有無重複理賠情形。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 「交互損傷」一詞的定義和應用,載於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保險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網路賠付系統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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