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承保作業時,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記載之各項目內容資料,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批改申請未能即時更正。 二、依規定訂定之範圍包括:汽車種類(廠牌型式、原始發照、排氣量或馬力數)、使用性質、汽車牌照、投保義務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項目內容發生錯誤,未能積極處理並立即開立投保證明。 三、未依規定傳輸承保資料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3-1條,保險人在辦理本保險承保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確保承保資料正確無誤:保險人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不得有以下情事: -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批改申請後,保險人未能即時更正記載的各項目內容資料。 二、遵守規範範圍:保險人應依規定訂定的範圍,包括以下項目內容: - 汽車的種類(廠牌型式、原始發照、排氣量或馬力數) - 汽車的使用性質 - 汽車的牌照 - 投保義務人的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 若上述範圍內的項目內容發生錯誤,保險人應積極處理並立即開立投保證明。 三、傳輸承保資料:保險人應依規定將承保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以上是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3-1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保險人在辦理承保作業時應遵守的規範,包括保證承保資料正確無誤、遵守規範範圍以及傳輸承保資料等。根據這些規定,保險人必須確保記載的各項目內容資料正確,不得有未即時更正的情事;同時也需要注意設定的範圍內的項目內容是否準確,若有錯誤應積極處理並開立投保證明;此外,保險人也有責任按照規定將承保資料傳輸給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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