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計算之。
  2. 被保險人中斷投保時,該違規肇事理賠等級以最後一次投保等級為準;若最後一次投保期間不足九個月時,該期間內無肇事理賠紀錄,不予計算,仍以其再上一年度之等級為準;如該期間內有違規肇事理賠紀錄時,則應加計該紀錄以計算其係數及適用之等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