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內容: 1. 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計算之。 根據這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用應根據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公布的保險費率來計算。這確保了保險費用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2. 被保險人中斷投保時,該違規肇事理賠等級以最後一次投保等級為準;若最後一次投保期間不足九個月時,該期間內無肇事理賠紀錄,不予計算,仍以其再上一年度之等級為準;如該期間內有違規肇事理賠紀錄時,則應加計該紀錄以計算其係數及適用之等級。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被保險人中斷投保,則該違規肇事理賠等級將以最後一次投保的等級為準。如果最後一次投保的期間不足九個月且沒有肇事理賠紀錄,則不計算該期間,仍以再上一年度的等級為準。如果該期間內有違規肇事理賠紀錄,則應將該紀錄計算進去,以計算其係數和適用的等級。這條規定確保了對被保險人中斷投保情況下的理賠等級的準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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