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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承保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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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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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要保人
得申請換(補)發: 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 二、保險證遺失。 三、過戶。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
換(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保險證換(補)發時,應檢還原保險證並填具申請書。
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
切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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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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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承保作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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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理賠作業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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