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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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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補)發: 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 二、保險證遺失。 三、過戶。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
  2. 2.換(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
  3. 3.要保人依前項申請保險證換(補)發時,應檢還原保險證並填具申請書。
  4. 4.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2條,保險證經簽發後出現磨損、污損、遺失或要保人的被保險汽車車籍資料異動等情形時,要保人可以申請換發或補發保險證。在換發或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費用。要保人在申請換發或補發保險證時,應該將原保險證交還並填寫相應的申請書。如果保險證遺失,要保人在申請補發時需填寫切結書。具體的辦理程序和相關要求可能需要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文件。 參考資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公告日期:2015年5月8日)

  • 要保人名詞
  • 切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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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補)發: 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