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2條,保險證經簽發後出現磨損、污損、遺失或要保人的被保險汽車車籍資料異動等情形時,要保人可以申請換發或補發保險證。在換發或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取費用。要保人在申請換發或補發保險證時,應該將原保險證交還並填寫相應的申請書。如果保險證遺失,要保人在申請補發時需填寫切結書。具體的辦理程序和相關要求可能需要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文件。 參考資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公告日期: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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