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證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證號碼、條碼及換(補)發字樣。 二、保險人名稱、地址及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 三、保險期間。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保險證的內容應記載的事項,包括保險證號碼、條碼及換(補)發字樣、保險人名稱、地址及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保險期間、被保險汽車的車籍資料,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事項。具體內容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其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