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第10條中提到了兩個事項。首先,保險人應該對保險證進行妥善管理,確保其安全性。其次,保險證應連號印刷並加印條碼,以作為證據和辨識之用。當需要換發或補發保險證時,原保險證號應加印於新證上,同時應加印換發或補發字樣,以表明其更換或補發的性質。 根據我們提供的法規版本,我無法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例子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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