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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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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對於本保險之保險證應妥善管理。
  2. 2.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連號印刷及加印條碼。換(補)發保險證應加印原保險證號之條碼及換(補)發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此項第10條中提到了兩個事項。首先,保險人應該對保險證進行妥善管理,確保其安全性。其次,保險證應連號印刷並加印條碼,以作為證據和辨識之用。當需要換發或補發保險證時,原保險證號應加印於新證上,同時應加印換發或補發字樣,以表明其更換或補發的性質。 根據我們提供的法規版本,我無法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例子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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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險人對於本保險之保險證應妥善管理。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連號印刷及加印條碼。換(補)發保險證應加印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