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9條,保險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後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及保險證交給要保人。當保險契約內容有變動時,應使用批單進行更正,必要時也可以換發或補發保險證。在車輛過戶的情況下,針對汽車、機車和微型電動二輪車的過戶,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辦理。對於汽車過戶,汽車所有人可以選擇訂立新契約或直接移轉保險契約。對於機車和微型電動二輪車過戶,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所有人可以選擇訂立新契約、直接移轉保險契約或使用主管機關實施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相關的作業程序包括換發或補發新保險證以及辦理相應的車輛異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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