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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0 條(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要件)

  1. 1.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2. 2.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3. 3.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4. 4.特別補償基金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5. 5.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對特別補償基金為返還者,視為已依本法之規定向請求權人為保險給付。
  6. 6.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但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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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當以下情況發生時,請求權人未能按照法規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可以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例如,無法確定事故責任人的身份或無法找到事故汽車的相關資料。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例如,事故汽車未購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在確認前需要由被保險汽車的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例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下盗用他人車輛造成的事故。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例如,一輛私人使用的農業機械與一輛自用小客車發生事故。 此外,根據第三款規定,若事故汽車全部屬於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該事故汽車的駕駛人無法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根據該法第四款,如果特別補償基金根據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補償後,查明事故汽車屬於被保險汽車,特別補償基金可以向保險人請求返還。 根據該法第六款,根據第一款的要求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的請求權人,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過,對於傷害醫療費用的補償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的給付金額。 以上解釋根據最新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及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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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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