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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8 條(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2.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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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葉啟洲師: 本條欠缺正當性,應刪除 II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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