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8 條(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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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如果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是故意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另外,如果其他請求權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行為,保險人應從應分得的金額中扣除該人或數人的部分,並支付給其他請求權人。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 範例:A先生是一名被保險人,他的汽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人受傷。經調查發現,其中一位受傷者B女士是故意行為導致意外發生的。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的規定,保險人不需要對B女士做出保險給付。然後,保險人將根據其他請求權人C先生和D先生的傷害賠償請求給付保險金,但將扣除原本應給付給B女士的部分。 (注意:這是一個假設的範例,並不是基於問題文本中的具體情況,僅用於說明該法條的應用)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51213 制定)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立法理由一般責任保險在保險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之限制下,受害人不得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僅得對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為賠償後再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形成輾轉請求之情形,對受害人殊為不利。為排除此一限制,本條明定受益人對保險人之直接給付請求權,使受害人或受益人除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外,亦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從而迅速獲得保障。
(0940114 全文修正)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所為之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應為保險人拒絕理賠事由,以避免道德危險,惟原條文第一款「串通之行為」可涵蓋於「故意行為」範圍,爰修正為「故意行為所致」,另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之行為應與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間存有因果關係,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規定。 三、為避免受害人以外之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為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而剝奪其他請求權人之請求權,且為避免因請求權人內部分配結果而使參與不正行為之人亦能獲得保險給付,因此該保險給付應按比例扣減,以達立法宗旨,爰增訂第二項。又第二項僅適用於受害人無故意行為而請求權人之一人或數人有故意之情形,併予說明。
- 請求權人名詞
- 故意名詞
一般責任保險在保險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之限制下,受害人不得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僅得對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被保險人為賠償後再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形成輾轉請求之情形,對受害人殊為不利。為排除此一限制,本條明定受益人對保險人之直接給付請求權,使受害人或受益人除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外,亦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從而迅速獲得保障。
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所為之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應為保險人拒絕理賠事由,以避免道德危險,惟原條文第一款「串通之行為」可涵蓋於「故意行為」範圍,爰修正為「故意行為所致」,另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之行為應與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間存有因果關係,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規定。 三、為避免受害人以外之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為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而剝奪其他請求權人之請求權,且為避免因請求權人內部分配結果而使參與不正行為之人亦能獲得保險給付,因此該保險給付應按比例扣減,以達立法宗旨,爰增訂第二項。又第二項僅適用於受害人無故意行為而請求權人之一人或數人有故意之情形,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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