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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8 條(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之情形)

  1. 1.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2. 2.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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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如果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是故意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另外,如果其他請求權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行為,保險人應從應分得的金額中扣除該人或數人的部分,並支付給其他請求權人。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 範例:A先生是一名被保險人,他的汽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人受傷。經調查發現,其中一位受傷者B女士是故意行為導致意外發生的。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的規定,保險人不需要對B女士做出保險給付。然後,保險人將根據其他請求權人C先生和D先生的傷害賠償請求給付保險金,但將扣除原本應給付給B女士的部分。 (注意:這是一個假設的範例,並不是基於問題文本中的具體情況,僅用於說明該法條的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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