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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7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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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2. 2.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3. 3.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的規定,保險的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以及死亡給付。這些給付項目的等級、金額及審核事項的標準,是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根據社會和經濟實際情況來定。而如果這些標準在修正後做了改變,那麼在修正生效日之後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就應依據修正後的規定來處理保險給付。這些觀點主要可以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的相關條文。

立法沿革 3

(0851213 制定)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一、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   二、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   三、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駕車者。   五、未經被保險人允許而駕車者。

立法理由被保險人或汽車使用人之惡意行為在一般保險均除外不保,惟本保險係政策性保險,為保障受害人,本條規定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同時賦予保險人向加害人求償之權利,以資平衡。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反應實務,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文字酌作修正。   三、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刪除第二項之「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等文字。   四、基於本法係以保障受害人為目的,且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受害人並無保險契約關係,因此給付標準修正生效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或補償,爰增訂第三項。

(1091225 修正)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51213 制定)

被保險人或汽車使用人之惡意行為在一般保險均除外不保,惟本保險係政策性保險,為保障受害人,本條規定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同時賦予保險人向加害人求償之權利,以資平衡。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反應實務,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文字酌作修正。   三、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刪除第二項之「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等文字。   四、基於本法係以保障受害人為目的,且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受害人並無保險契約關係,因此給付標準修正生效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或補償,爰增訂第三項。

(1091225 修正)

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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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