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7 條(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
- 1.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 2.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 3.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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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的規定,保險的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以及死亡給付。這些給付項目的等級、金額及審核事項的標準,是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根據社會和經濟實際情況來定。而如果這些標準在修正後做了改變,那麼在修正生效日之後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就應依據修正後的規定來處理保險給付。這些觀點主要可以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的相關條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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