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6 條(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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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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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6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由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保險期間的長短可能因不同情況而有所調整。具體的保險期間的制定可能需要參考該法律的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51213 制定)
保險人對於受害人因下列情事所致之體傷、殘廢或死亡,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所致者。 二、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三、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所致者。
立法理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為首要目的,其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固應加以限制,惟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屬道德危險,如令保險人負給付責任,勢將損及經營基礎,而第三款之情形,如令保險人負給付責任,亦顯與公序良俗有所牴觸,故均予除外不保。除此之外,保險人不得任意援引其他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顧及交通監理之便利及因應未來需要,爰刪除保險期間最高與最低之限制,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為首要目的,其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固應加以限制,惟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屬道德危險,如令保險人負給付責任,勢將損及經營基礎,而第三款之情形,如令保險人負給付責任,亦顯與公序良俗有所牴觸,故均予除外不保。除此之外,保險人不得任意援引其他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一、原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為顧及交通監理之便利及因應未來需要,爰刪除保險期間最高與最低之限制,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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