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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1.11.25. 交路字第11100356021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主旨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 日生效。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如下: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及第三點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另有規定外,保險 期間為一年。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三年: (一)新車領牌者,保險期間為三年。 (二)已使用年期未達一年者,保險期間至少為二年。 (三)已使用年期一年以上或保險期間屆滿辦理續保者,保險期間至 少為一年。 四、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或領用臨時 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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