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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
第 二 節 保險範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5 條
(保險給付)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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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
請求權人
負保險給付之責。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
主管機關
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
給付遲延
利息。
第一項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得
扣押
、讓與或提供
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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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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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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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契約之成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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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險範圍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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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請求權之行使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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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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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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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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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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