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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5 條(保險給付)

  1. 1.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2. 2.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
  3. 3.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4. 4.第一項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之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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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了保險給付的相關事項: 1. 保險人對於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負有保險給付的責任。 2. 保險人應在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次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給付;相關證明文件的內容由主管機關和相關機構共同制定並公告。 3. 如果保險人因為自己的原因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給付,則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應按年利1%支付遲延利息。 4. 第一項中,請求權人對保險給付的權利以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的保險給付,不能被扣押、轉讓或提供擔保。 依照上述的法規,保險人有義務在指定的期限內對受保人或請求權人提出的證明文件進行給付,並在逾期後支付遲延利息。請求權人的權利以及未經請求權人具領的保險給付具有特殊法律效力,不能被扣押、轉讓或提供擔保。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94年7月11日)第金管保字第09402562221號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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