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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5 條(請求權人向保險人請求暫先給付保險金)

  1. 1.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
  2. 2.因汽車交通事故失能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3. 3.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4. 4.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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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規定請求權人向保險人請求暫先給付保險金的內容如下: 1.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請求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金額的二分之一作為預付款。這意味著請求權人可以在該案件仍在處理中期間,依法提出請求保險金的申請並獲得部分金額的預付。 2. 因汽車交通事故失能者,請求權人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根據保險人已審定的失能等級,向保險人請求暫先給付保險金。這意味著當受害人因事故而變得無法工作或失去收入能力時,可以提出申請獲得部分保險金的預付。 3. 保險人應在請求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的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保險金。如果保險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內給付保險金,則從期限屆滿之日起需支付遲延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年利率一分。 4. 如果保險人暫先給付的保險金額超過其應該支付的保險給付金額,保險人有權向請求權人追討超過部分的金額。這意味著如果保險人在預付款時多支付了一部分金額,他們可以向請求權人要求返還超過部分的金額。 來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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