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4 條(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時之辦理規定)
- 1.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 2.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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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 1.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進行以下處理: -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將受害人送往當地或附近的醫療院所急救,如果當時情況顯然無法施救,則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或憲察機關處理,並在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請求賠償的人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 被保險人、加害人和請求賠償的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和相關資料和文件。 2. 如果被保險人、加害人或請求賠償的人違反前項規定的義務,保險人仍應負責保險給付的責任。但如果他們故意或過失造成保險人損害,則應負賠償責任。 根據台灣法律資料庫,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相關的案例。在一個車禍事故中,被保險人未立即將受害人送往醫療院所,也未按時通知保險人。取得了司法院的相關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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