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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33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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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2. 2.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規定了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主要內容如下: 1.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果是因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責任,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可以代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但保險人所能請求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的數額。 2. 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的配偶、父母、家屬、近親等血親關係或姻親關係的人,保險人就沒有代位求償的權利。但如果汽車交通事故是由該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則不受此限制。 在回答問題時,我們可以先將第33條的兩個項目進行解釋,然後舉出相關的資料來支持解釋。關於第一項中的「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我們可以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未與被保險人具有血親或婚親關係之第三人。」這表示第三人指的是與被保險人無血親或姻親關係的人。此外,關於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的數額限制,我們可以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保險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其求償之數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所得之賠償金額為限。」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A是被保險人,B是與A無血親或姻親關係的第三人,並且汽車交通事故是由B的過失造成,導致A受到損害,那麼保險人可以以代位方式向B請求賠償,但所能請求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的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是A的配偶、父母、家屬或近親等有親屬關係的人,保險人就沒有代位求償的權利。除非汽車交通事故是由該第三人故意造成的,這表示如果第三人是A的親屬,保險人無法代表A對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除非該親屬是故意造成事故的。 這樣依據法條的解釋,我們可以回答第33條的問題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51213 制定)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受益人經提出證明文件,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請求保險人給付暫時性保險金,保險人應立即給付。   前項汽車交通事故經鑑定結果,保險人給付之暫時性保險金超過應給付之保險金時,保險人得就超過部分,向受益人請求返還。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刪除第一項「加害人」之文字。   三、被保險人因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之權利,非必然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條文規定範圍實屬狹隘,爰刪除「損害賠償」,並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範圍。   四、為避免保險人代位求償後,致被保險人藉由責任保險移轉風險之功能喪失,或請求權人無法實際獲得本保險之保障,應適度擴大禁止保險人行使求償權之對象範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若可歸責之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

  • 第三人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求償名詞
  • 故意名詞
(0851213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刪除第一項「加害人」之文字。   三、被保險人因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之權利,非必然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條文規定範圍實屬狹隘,爰刪除「損害賠償」,並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範圍。   四、為避免保險人代位求償後,致被保險人藉由責任保險移轉風險之功能喪失,或請求權人無法實際獲得本保險之保障,應適度擴大禁止保險人行使求償權之對象範圍,爰修正第二項規定,若可歸責之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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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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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