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
第 三 節 請求權之行使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3 條
(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
第三人
,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
請求權人
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
求償
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
故意
所致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1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契約之成立 §16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險範圍 §2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請求權之行使 §3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3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