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3 條(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
- 1.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 2.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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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規定了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主要內容如下: 1.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果是因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責任,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可以代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但保險人所能請求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的數額。 2. 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的配偶、父母、家屬、近親等血親關係或姻親關係的人,保險人就沒有代位求償的權利。但如果汽車交通事故是由該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則不受此限制。 在回答問題時,我們可以先將第33條的兩個項目進行解釋,然後舉出相關的資料來支持解釋。關於第一項中的「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我們可以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未與被保險人具有血親或婚親關係之第三人。」這表示第三人指的是與被保險人無血親或姻親關係的人。此外,關於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的數額限制,我們可以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保險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其求償之數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所得之賠償金額為限。」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A是被保險人,B是與A無血親或姻親關係的第三人,並且汽車交通事故是由B的過失造成,導致A受到損害,那麼保險人可以以代位方式向B請求賠償,但所能請求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的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是A的配偶、父母、家屬或近親等有親屬關係的人,保險人就沒有代位求償的權利。除非汽車交通事故是由該第三人故意造成的,這表示如果第三人是A的親屬,保險人無法代表A對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除非該親屬是故意造成事故的。 這樣依據法條的解釋,我們可以回答第33條的問題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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