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2 條(損害賠償之扣除)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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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法給付保險金額時,這部分金額視為被保險人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而當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可以從該賠償金額中扣除保險人已經給付的金額。換言之,被保險人可以扣除已經得到保險人給付的金額後,要求剩餘的賠償金額。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受害人獲得雙重賠償。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因汽車事故而受到100,000元的損害,而已經從保險人那裡獲得了30,000元的保險金,那麼在提出請求時,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人支付70,000元的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 台灣法學院校所教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暨解析(第三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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