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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31保險人減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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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2. 2.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了保險人在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且被保險人已經賠償的情況下,保險人只需要在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中扣除已賠償的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該金額,那麼保險人就不可以扣除。此外,被保險人先行賠償的金額,保險人需要在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如果前項的情形不在此限制之內,則保險人仍然需要給付。 這條法規強調了保險人的給付責任只限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的餘額,意味著如果被保險人已經進行了賠償,保險人只需要在剩餘的金額範圍內進行給付。然而,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賠償金額,保險人就不可以扣除。此外,如果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了金額,保險人需要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情況不在此限制之內,保險人仍然需要給付。

立法沿革 2

(0851213 制定)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以外之第三人者,保險人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該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之家屬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係由其故意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交通事故發生後,於保險契約章,對受害人賠償者應為被保險人而非加害人,爰將第一項「加害人」修正為「被保險人」。   三、「歸墊」係指無義務者為有義務者支付後得向其求償之關係,保險人依責任保險契約原本即負有之給付義務,不宜使用「歸墊」一詞,爰參考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文字,將第二項「歸墊」修正為「給付」;另加害人未經被保險人允許而使用被保險汽車者,核屬第四十條特別補償基金補償範圍,已無規定於本項但書之必要,故刪除該等文字。

  • 請求權人名詞
(0851213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交通事故發生後,於保險契約章,對受害人賠償者應為被保險人而非加害人,爰將第一項「加害人」修正為「被保險人」。   三、「歸墊」係指無義務者為有義務者支付後得向其求償之關係,保險人依責任保險契約原本即負有之給付義務,不宜使用「歸墊」一詞,爰參考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文字,將第二項「歸墊」修正為「給付」;另加害人未經被保險人允許而使用被保險汽車者,核屬第四十條特別補償基金補償範圍,已無規定於本項但書之必要,故刪除該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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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