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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1 條(保險人減免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2. 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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