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1 條(保險人減免責任)
- 1.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 2.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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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了保險人在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且被保險人已經賠償的情況下,保險人只需要在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中扣除已賠償的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該金額,那麼保險人就不可以扣除。此外,被保險人先行賠償的金額,保險人需要在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如果前項的情形不在此限制之內,則保險人仍然需要給付。 這條法規強調了保險人的給付責任只限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的餘額,意味著如果被保險人已經進行了賠償,保險人只需要在剩餘的金額範圍內進行給付。然而,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賠償金額,保險人就不可以扣除。此外,如果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了金額,保險人需要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情況不在此限制之內,保險人仍然需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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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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