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0 條(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不受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和解拋棄等之規定)
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而未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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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規定,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進行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如果這些行為有妨礙保險人依照該法第29條的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而且並未經保險人同意,那麼保險人不受這些行為的拘束。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018年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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