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6 條(同一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之處理規定)
- 1.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 2.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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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的規定,當同一汽車事故涉及多輛汽車時,處理方式如下: 1. 如果事故中的汽車全部都是被保險汽車,受害人可以要求每個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保險給付的責任。 2. 如果事故中的汽車全部都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所規定的汽車,受害人可以要求特別補償基金進行賠償。 3. 如果事故中的汽車一部分是被保險汽車,一部分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所規定的汽車,受害人可以要求每個保險公司和特別補償基金共同承擔保險給付或補償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之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之間的負擔責任比例,應根據事故中涉及的汽車數量比例來分配。 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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