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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37保險人不得以請求權人有其他保險而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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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7條,請求權人依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保險人不得以請求人已投保其他種類的保險作為拒絕或減少給付的理由。這表示當請求人符合法律條件並提出合法的保險給付請求時,保險公司不能以請求人已有其他保險為由拒絕支付或減少給付金額。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請求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獲得保險給付,並防止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的理由來拒絕支付或減少給付金額。這條法規的具體運作方式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或裁決書,以了解在實際案例中如何適用該條款。 然而,在提出保險給付請求時,請求人仍需要符合其他相關法規的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來支持其請求。保險公司則有責任適切地審查這些文件和證明,並在法定期限內給予給付。

立法沿革 2

(0851213 制定)

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之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   二、依第三十九條代位求償所得。   三、基金之孳息。   四、依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所得。   五、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一、明定特別補償基金之籌集方式。   二、汽車使用係經濟繁榮所導致之社會現象,其因而產生之損害,宜由汽車所有人分擔,故基金之來源不宜全由政府撥款支應,應以汽車所有人繳交之保險費所含基金分擔額為主。

(0940114 全文修正)

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受益人」修正為「請求權人」,俾資明確。

  • 請求權人名詞
(0851213 制定)

一、明定特別補償基金之籌集方式。   二、汽車使用係經濟繁榮所導致之社會現象,其因而產生之損害,宜由汽車所有人分擔,故基金之來源不宜全由政府撥款支應,應以汽車所有人繳交之保險費所含基金分擔額為主。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三十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受益人」修正為「請求權人」,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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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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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