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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7 條(保險人不得以請求權人有其他保險而拒絕給付)

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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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7條,請求權人依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保險人不得以請求人已投保其他種類的保險作為拒絕或減少給付的理由。這表示當請求人符合法律條件並提出合法的保險給付請求時,保險公司不能以請求人已有其他保險為由拒絕支付或減少給付金額。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請求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獲得保險給付,並防止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的理由來拒絕支付或減少給付金額。這條法規的具體運作方式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或裁決書,以了解在實際案例中如何適用該條款。 然而,在提出保險給付請求時,請求人仍需要符合其他相關法規的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來支持其請求。保險公司則有責任適切地審查這些文件和證明,並在法定期限內給予給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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