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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8 條(財團法人特別補償基金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
  2. 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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