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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8 條(財團法人特別補償基金之設置)

  1. 1.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
  2. 2.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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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要使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能根據該法規獲得基本保障並確保保險制度的健全,特別補償基金應該被設置起來。特別補償基金將根據汽車、機車和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不同進行資金的列帳,並作為費率計算的依據。特別補償基金將以財團法人的形式存在,其捐助章程和基金管理辦法將由主管機關與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共同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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