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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9 條(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

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 二、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位求償之所得。 三、基金之孳息。 四、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所得。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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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9條,特別補償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此保險的保險費中含有特別補償基金的分擔金額。 二、根據第42條第2項的規定,從代位求償中取得的款項。 三、基金所產生的利息。 四、根據第11條第3項的規定所得到的款項。 五、其他收入。 這些來源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特別補償基金有足夠的資金來為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補償。透過這些來源,特別補償基金能夠確保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在汽車交通事故中無法獲得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情況下,仍能在保險金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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