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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1 條(請求權人之定義)

  1. 1.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2. 2.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3. 3.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4. 4.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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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的解釋,請求權人是指以下人可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的人,即受害人本人。 2.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即受害人的遺屬,按照以下順序: - (一) 父母、子女和配偶。 - (二) 祖父母。 - (三) 孫子女。 - (四) 兄弟姐妹。 如果同一順位的遺屬有多人,則保險給付或補償應平均分配。 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第1項第2款所定義的請求權人,那麼支付殯葬費用的人可以在殯葬費用範圍內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在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用後,如果還有剩餘金額,剩餘金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如果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既沒有第1項第2款所定義的請求權人,也沒有支付殯葬費用的人,那麼保險給付金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殯葬費用的項目和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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