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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1 條(請求權人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2.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3.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4.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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