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0 條(加害人、受害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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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 2.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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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的定義,加害人指的是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的人,而受害人則指的是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或死亡的人。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定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誰是負有責任的加害人,以及受到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保險賠償給付。 例如,如果有人在駕駛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另一位駕駛人受傷或死亡,後者就是受害人,前者就是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要求汽車責任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51213 制定)
本法所稱受益人係指下列各款之人: 一、身體傷害給付及殘廢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本人。 二、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之繼承人;無繼承人時,以本法所定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受益人。
立法理由一、本保險為責任保險,投保時受害人無從確定,故無法由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指定保險金之受益人,爰以法定受益人方式規範保險給付之歸屬,一方面藉法定受益人之直接給付請求權(參照第二十九條),排除現行保險法第九十四條限制受害人直接請求加害人之責任保險人給付之規定,另一方面藉法定受益人之明確規定,避免保險人理賠上無法確定給付對象之紛爭。 二、本保險以對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為主要目的,故第二十六條所定之各項保險給付,以由受害人本人受領為原則,僅於受害人死亡之情形,始例外以其繼承人為受益人,是為本條第一、第二款分設規定之理由。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法係採無過失責任,惟加害人之行為與汽車交通事故之間仍須存有因果關係,始屬本法保障範圍,爰於第一項增列「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等文字,以資明確。 三、第二項之「體傷」修正為「傷害」,理由同第一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保險為責任保險,投保時受害人無從確定,故無法由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指定保險金之受益人,爰以法定受益人方式規範保險給付之歸屬,一方面藉法定受益人之直接給付請求權(參照第二十九條),排除現行保險法第九十四條限制受害人直接請求加害人之責任保險人給付之規定,另一方面藉法定受益人之明確規定,避免保險人理賠上無法確定給付對象之紛爭。 二、本保險以對車禍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為主要目的,故第二十六條所定之各項保險給付,以由受害人本人受領為原則,僅於受害人死亡之情形,始例外以其繼承人為受益人,是為本條第一、第二款分設規定之理由。
一、原條文第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法係採無過失責任,惟加害人之行為與汽車交通事故之間仍須存有因果關係,始屬本法保障範圍,爰於第一項增列「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等文字,以資明確。 三、第二項之「體傷」修正為「傷害」,理由同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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