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9 條(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定義)
- 1.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2.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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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的規定: 1. 要保人是指根據該法第六條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支付保險費的人。 2. 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人承保的要保人以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的人。 根據這些規定,要保人是指投保者,也就是對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申請並支付保險費的人。而被保險人則是指保險人承保的投保人以及獲得投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的人。 例如,在一個汽車事故中,如果A是要保人並投保了汽車責任保險,而B是A同意使用或管理A的被保險汽車的人,那麼A將成為被保險人,而B則是被保險人的一部分,當B在事故中受到傷害時,B就可以要求保險人給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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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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