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9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定義

快速跳轉
  1. 1.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2. 2.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的規定: 1. 要保人是指根據該法第六條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支付保險費的人。 2. 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人承保的要保人以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的人。 根據這些規定,要保人是指投保者,也就是對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申請並支付保險費的人。而被保險人則是指保險人承保的投保人以及獲得投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的人。 例如,在一個汽車事故中,如果A是要保人並投保了汽車責任保險,而B是A同意使用或管理A的被保險汽車的人,那麼A將成為被保險人,而B則是被保險人的一部分,當B在事故中受到傷害時,B就可以要求保險人給付賠償金。

立法沿革 2

(0851213 制定)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汽車交通事故之行為人。   本法所稱受害人係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對加害人加以定義。   二、第二項對受害人之範圍加以定義,擴大保障範圍,舉凡家屬、受僱人及乘客均予包括,但不包括加害人及被保險人在內。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參考保險法第三條關於要保人之定義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被保險人之範圍,除依第一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且經保險人承保者外,經該要保人同意而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亦應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範圍,且同意不僅包括事前允許亦包括事後承認,俾符合一般汽機車所有人同意親朋好友使用其車輛之現況。爰修正原條文被保險人之定義,列為第二項。又若非被保險人所致之汽車交通事故,則應由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非本條規範範圍。

(0851213 制定)

一、第一項對加害人加以定義。   二、第二項對受害人之範圍加以定義,擴大保障範圍,舉凡家屬、受僱人及乘客均予包括,但不包括加害人及被保險人在內。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參考保險法第三條關於要保人之定義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被保險人之範圍,除依第一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且經保險人承保者外,經該要保人同意而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亦應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範圍,且同意不僅包括事前允許亦包括事後承認,俾符合一般汽機車所有人同意親朋好友使用其車輛之現況。爰修正原條文被保險人之定義,列為第二項。又若非被保險人所致之汽車交通事故,則應由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非本條規範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本法所稱被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