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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8保險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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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
  2. 2.前項保險業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8條是針對保險人的定義,主要規定保險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有權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的機構或個人。根據該條規定,保險業必須符合特定的資格條件,並且需要提交相關文件。此外,法條還明確規定了廢止許可事由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舉個相關範例,根據《保險法》第64條,保險公司在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前必須取得保險業許可證。這意味著只有經過主管機關批准的保險公司才能被視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8條所定義的保險人。

立法沿革 2

(0851213 制定)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依第四條投保本保險及其他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   前項保險業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保險業擬申請經營本保險,其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俾資遵循,爰修正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851213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保險業擬申請經營本保險,其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俾資遵循,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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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前項保險業申請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