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7 條(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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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不論加害人是否有過失,受害人或其代表可以根據該法規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這表示當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且導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時,受害人有權向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相應的保險金或補償。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害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能夠獲得確實的補償,而不論加害人是否有過失。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51213 制定)
本法所稱保險人係指經財政部審查合格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 前項審查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一具有政策目標之強制性保險,財政部自得視財產保險業經營情形並衡量政策目標之達成,指定部分或全部產物保險公司經營是項保險,並予依法監理,以確保大眾之權益。
(0940114 全文修正)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體傷」修正為「傷害」,理由同第一條。又依第十一條規定得申請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之主體為「請求權人」,並將「受害人」修正為「請求權人」。 三、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所為之保險給付,係依保險契約為之,原條文所稱「保險賠償給付」,易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混淆,爰將「保險賠償給付」修正為「保險給付」。 四、依本法所為之給付有二,其一係向保險人請求之保險給付,另一係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之補償,爰修正後段規定。
- 請求權人名詞
- 法人名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一具有政策目標之強制性保險,財政部自得視財產保險業經營情形並衡量政策目標之達成,指定部分或全部產物保險公司經營是項保險,並予依法監理,以確保大眾之權益。
一、原條文第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體傷」修正為「傷害」,理由同第一條。又依第十一條規定得申請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之主體為「請求權人」,並將「受害人」修正為「請求權人」。 三、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所為之保險給付,係依保險契約為之,原條文所稱「保險賠償給付」,易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混淆,爰將「保險賠償給付」修正為「保險給付」。 四、依本法所為之給付有二,其一係向保險人請求之保險給付,另一係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之補償,爰修正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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