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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6 條(訂立保險契約)

  1. 1.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作戰期間,亦同。
  2. 2.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
  3. 3.第一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 一、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 二、汽車所有人不明。 三、因可歸責於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
  4. 4.本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或經保險人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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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訂立保險契約)的規定: 1. 汽車所有人應根據本法的規定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在非作戰期間,軍用汽車的所有人也適用相同規定。 2. 如果汽車的所有人未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則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的所有人被推定為投保義務人。 3. 在第一項的規定下,如果汽車有以下情況之一,則該汽車的使用人或管理人被視為投保義務人: - 汽車的車牌已被繳還、繳銷或註銷。 - 汽車的所有人不明。 - 因為與汽車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可歸責的事由,導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該汽車。 4. 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如果在保險契約終止前或保險人依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拒絕承保,則投保義務人應根據本法的規定再次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某汽車的所有人未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並且公路監理機關將該汽車的所有人登記為某人A。然而,使用該汽車的實際上是B這個人。根據第3項的規定,B將被視為投保義務人,因為他是該汽車的實際使用人,並且情況符合第3項的規定,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該汽車。因此,B將負責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以確保汽車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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