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6 條(訂立保險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作戰期間,亦同。
  2. 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
  3. 第一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 一、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 二、汽車所有人不明。 三、因可歸責於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
  4. 本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或經保險人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5公告之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 II 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 III 第一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其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 一、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 二、汽車所有人不明。 三、因可歸責於汽車使用人或管理人之事由,致汽車所有人無法管理或使用汽車。 IV 本保險之投保義務人應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於保險契約終止前或經保險人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