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8 條(拒保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2.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unying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契約自由的修正➡️強制訂約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