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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8 條(拒保之情形)

  1. 1.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2. 2.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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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除非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違反前條規定而需要提供合理解釋,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如果保險人確實拒絕承保,則必須在收到要保書後的十天內以書面形式表達意思,否則視為同意承保。 例如,如果要保人未向保險人支付保費,或未能提供據實說明保險人需要的資訊,例如駕駛紀錄或車輛狀況等,保險人有權拒絕承保。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必須在收到要保書後的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要保人其拒絕承保的意思,如果未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供書面通知,則被視為同意承保。 參考資料: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最新修改於2019年) -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問答-投保前的問題〉,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30418&ctNode=11450&mp=10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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