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8 條(拒保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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