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7 條(保險契約說明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下列事項應據實說明: 一、汽車種類。 二、使用性質。 三、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四、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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