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7 條(保險契約說明事項)
要保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下列事項應據實說明: 一、汽車種類。 二、使用性質。 三、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四、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在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有義務提供以下事項的真實資料: 一、汽車種類:要保人需要說明所要保險的汽車種類,例如乘用車、大貨車等等。 二、使用性質:要保人需說明汽車的使用性質,例如個人使用、商業用途等等。 三、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要保人需提供汽車的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等識別資訊。 四、投保義務人的個人資料:要保人需提供投保義務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汽車的所有人是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還需要提供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的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及代表人的姓名。 以下是一個範例: 例如,如果要保人是一個個人汽車所有人,當填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時,需要提供汽車的種類(如乘用車)、使用性質(如個人使用)、車牌號碼(如ABC-1234)、引擎號碼和車身號碼。同時,要保人還需要提供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