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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9 條(交付保險資料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應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及保險證交予要保人
  2.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四個工作日內,將承保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3. 保險證上記載之被保險人、保險期間、被保險汽車及保險證號碼有變更時,要保人應通知保險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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