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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0 條(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之情形)

  1. 1.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2. 2.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保險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一、要保人違反第十七條之據實說明義務。 二、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
  3. 3.保險人依前項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通知到達後十日內補正;要保人於終止契約通知到達前補正者,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
  4. 4.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應於三日內通知被保險汽車之轄屬公路監理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5. 5.保險人應返還要保人終止契約後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費未返還前,視為保險契約存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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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被保險人違反第17條所要求的真實陳述義務。 2. 被保險人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確規定了保險人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契約,除非符合上述情事。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提供虛假資料或未如實陳述情況,保險人有權解除合約。另外,如果被保險人未按時支付保險費,保險人也有權終止保險契約。 此外,根據第3款,如果保險人打算終止保險契約,必須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並給予被保險人十天內補正的機會。如果被保險人在終止契約通知到達之前做出了補正,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 根據第4款,一旦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必須在三天內通知相關的公路監理機關、主管機關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 最後,根據第5款,保險人必須退還被保險人終止契約後未到期的保險費。在保險費退還之前,視為保險契約仍然有效。 這些解釋基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的法規內容,並參考了最新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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